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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發光二極體( 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9.03.19. 經標三字第109300008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3月19日
    一、移動感應式發光二極體(以下簡稱 LED)燈泡商品檢驗標準CNS15630(一百零八年版)
      之檢驗項目為該標準第 8節 LED燈泡之電氣特性(排除第 8.6節閃爍)、第 9節光輸出
      (排除第 9.3節發光效率)、第10節色度特性(僅量測初始值);商品相關必要標示項
      目為該標準「表 1」之( a)、( f)、( g)、( h)、( j)、( k)及 ( l)
      等項目,未測試之項目不得於商品本體、說明書或外包裝上標示該標準「表 1」之( b
      )、( c)、( d)、( e)及( i)等項目。
    二、LED 燈泡商品其額定功率大於六十瓦或非CNS15436所指定之燈帽者,應符合本局公告之
      相關檢驗規定,額定發光效率依其標示,實測值不得低於標示值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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