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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 塑膠地磚認定屬防焰物品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9.05.06. 內授消字第10908222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6日
主旨: PVC塑膠地磚認定屬防焰物品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109年 4月24日新北消預字第1090728203號函
辦理。
二、按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 2點規定:「……(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
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
及地墊等地坪鋪設物。」 PVC塑膠地磚屬可燃之地坪鋪設物,名為地磚,仍應依其材
質及是否可燃等特性判別。
三、依本部87年 6月11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409號函防焰法令執行疑義研討會會議紀
錄肆、地毯類提案二十決議:「橡膠製或合成樹脂製,邊長30公分正方形或其他不同
規則形狀之地坪鋪設物,以拼裝方式,組合成任意形狀,其面積在 2平方公尺以上者
,應為防焰物品。」PVC 塑膠屬合成樹脂,與橡膠同為可燃性材質,係微小火源致生
延燒媒介物,非經防焰處理使之具有防焰性能,難以確保能阻絕延燒於火災初期,爰
PVC塑膠地磚認定為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 2點第 1款地毯類之地墊地坪舖設物防
焰物品。
四、本部消防署94年 3月10日消署預字第0940004378號函釋有關進口之日本塑膠地毯(塑
膠地板)檢驗事宜,停止適用。
〔依內政部 112.08.24. 內授消字第1120825476號函發布,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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