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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屋頂設置太陽能板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9.04.07. 消署危字第10911064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4月7日
主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屋頂設置太陽能板疑義 1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年 3月25日南市消預字第1090006498號函。
二、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5條第 1項第 3款、第21條第7 款、第35條第 1項第 1款第 2
目之 2、第70條第 4款、第73條第 2項第 4款及第73條之 1第 1項第 3款第 2目等規
定場所之屋頂應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係考量該類場所發生火災時,可能發生爆炸之
情形,為使壓力能從上方釋放,藉以減輕對周圍之影響。
三、基此,若屬上開規定之屋頂,於其上方設置太陽能板,或將太陽能板加高設置於其上
方,並不符合前述立法意旨及管理辦法規定。至旨揭場所設置屋頂之規定依據,若非
屬應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者(如:不燃材料、防火構造建造或符合免以輕質不燃材料
覆蓋條件者),尚無不得設置太陽能板,惟該場所之結構計算應能承受設置太陽能板
之重量。
四、本案事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請本諸權責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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