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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停止適用「申請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
項」
發文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9.09.22. 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672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9月22日
主旨:公告停止適用「申請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
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14條第 6項授權訂定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之 1及本會 109年 8月
19日第 923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0年12月 2日通傳營字第 10041076310號公告「申請行動
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之文件應記載事項、格式及其他注意事項」,因行動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業於 108年 1月22日廢止,爰配合辦理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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