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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37條第 3項規定,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 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 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4.16. 台內地字第110026160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16日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重劃區內應登記為農田水利會所
    有,並由農田水利會管理維護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配合農田水利會改
    制為公務機關,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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