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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本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有關捷克人在我國取得或 設定土地權利案,據駐捷克代表處查復資料,目前捷克國內法除針對外國 人取得農用地設限外,我國人民原則可在捷克境內享有等同捷克公民之購 地權利,無特別限制或需取得許可情事,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 原則之規定,修正為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13. 台內地字第110026259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13日
    修正本部九十八年九月七日台內地字第0九八0一六一一0八號令,有關
    捷克(Czech Republic)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茲據駐捷克代
    表處查復資料,目前捷克國內法除針對外國人取得農用地設限外,我國人
    民原則可在捷克境內享有等同捷克公民之購地權利,無特別限制或需取得
    許可情事。基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修正為捷克(Czec
    h Republic)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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