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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 9點(稅費負
擔之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
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5.24. 台內地字第110026053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4日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九點(稅費負擔之
約定)有關其他約定事項涉及自來水、電力及瓦斯管線費用之負擔方式,
補充規定如下:
一、成屋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行收取自來水、電力、天然瓦斯內、外管線
費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一0九年一月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一
0八0二六六七九三號函釋日前,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有約
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
(二)成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本部上開函釋日以後,該成屋之建案已
於上開函釋日前以預售屋方式銷售,並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
有約定負擔方式者,從其約定;惟不得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
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更為不利於消
費者之約定。
二、前點所稱天然瓦斯內、外管線費用,係以房地出售基地範圍為區分。
三、第一點所稱天然瓦斯外管線費用,係指房地出售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
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
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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