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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地政業務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0.06.01. 台內地字第1100262356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6月1日 主旨:公告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地政業務部分),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條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地政業務部分)如附件。
二、本部91年 3月28日台內資字第0910070546號公告(地政業務部分),
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