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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新生兒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布農族文化
慣俗一案
發文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字號:原住民族委員會 110.01.04. 原民綜字第109007711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4日
主旨:所詢新生兒為取得原住民身分所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是否符合布農
族文化慣俗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年11月27日高雄市美濃戶政事務所高市美濃戶字第109704
71900 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
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
,取得原住民身分。」次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前段規定:「臺灣
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依上開條
文規定,取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其傳統名字應
符合該族文化慣俗。
三、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係以「本人名接續氏族名」或「氏族
名接續本人名」為其名制結構。是以,未符合前開名制結構之名字登
記申請案件,均難認為符合布農族文化慣俗。
四、又查布農族傳統名字之文化慣俗,其「本人名」應由當事人依據所屬
部落傳統規範取用之,行政機關固應予以尊重,然名制結構上應僅有
一個氏族名及本人名,名制結構若未符上述通案原則,難認為符合布
農族文化慣俗。
五、請貴所依上開函釋意旨,本權責調查事證後妥處逕復陳情人。
六、檢附會議紀錄 1份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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