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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尺以上距離疑
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11.01.12. 消署危字第11100001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主旨:貴公司所詢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容器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
尺以上距離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1年1月3日111豐字第111010301號函。
二、公司所詢問題,回復說明如下:
(一)有關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串接使用量在超過 120公斤者,容器
應與用火設備保持 2公尺以上距離部分,係指直線水平距離,
不可採迂迴水平距離認定。
(二)另有關用火設備與容器直線水平距離不足 2公尺時,可否以其
他措施增加距離部分,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之1第3項規定,
場所以無開口且具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
隔者,串接使用量得分別計算。至有無其他措施以增加距離部
分,法無適用明文,尚需蒐參國內外相關法規及資料後再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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