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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 1項所稱「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
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平交易委員會 111.02.15. 公競字第111146012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15日
核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
約,並交付契約正本」,指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紙本」書面
參加契約,且雙方當事人均於該書面契約簽名或蓋章後,契約始生效。此
時,多層次傳銷事業即應交付傳銷商契約正本,或提供可得隨時取得契約
之地點,以符合傳銷事業應交付契約正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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