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廢止 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
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 105年5月10日FDA
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
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
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1.02.21. FDA食字第111130036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1日
廢止 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
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 105年5月10日FDA
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
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
十一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