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衛生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 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 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 105年5月10日FDA 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 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 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1.02.21. FDA食字第1111300365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2月21日
    廢止 104年4月15日FDA食字第1041300613號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之特定
    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及 105年5月10日FDA
    食字第1051301384號公告修正「自日本輸入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
    明,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之附件 1,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二
    十一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