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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機關經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該職務原約聘
僱人員解聘僱時點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3.03. 部銓三字第11154309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3日
主旨:關於各機關經列入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任用計畫之現缺職務,該職務
原約聘僱人員解聘僱時點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旨揭職務原約聘僱人員,依民國111年2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
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及現行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職代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就其解聘僱時點說明如下:
(一)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
(二)旨揭職務未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
,或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者,應於公布分配結果之次日起第16
日解聘僱。但考試錄取人員未報到,如因業務需要,至遲得於
報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第16日解聘僱。
(三)分發機關依規定(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
得指定報到日期者,於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後,應即解聘僱;未
獲分配考試錄取人員且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或考試錄
取人員未報到,至遲應於錄取人員實際得報到截止日解聘僱。
二、該等職缺依職代注意事項第 2點第2項第2款或其他規定,有得繼續代
理情事者,不受前開解聘僱時點限制,但不包含考試錄取人員未占編
制職缺訓練而已到職並辦理該職缺業務者。另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
解除代理。
三、本部96年2月1日部銓三字第0962747996號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
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均停止適用。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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