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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
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三、附表十六,如附件,並自即日
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1.03.18. 衛授食字第1111401485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3月18日
主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
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三、附表十六,如附
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
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十、附表十三、附表十
六。
附件-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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