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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施檢驗感熱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1.04.11. 經標二字第11120002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4月11日 主旨:修正「應施檢驗感熱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及第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感熱
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感熱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