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
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依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式及比率調高2%
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1.05.20. 部退二字第11154572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已退職政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職酬勞金、月撫卹金(年撫卹
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
,依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式及比率調高 2%並自民國111年7月1日生
效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職條例)第18條、第33條及11
1年4月7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5831號、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第11100009411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 111年7月1日起調高2%,相關事
宜,說明如下:
(一)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及適用對象:
1.自111年7月1日起實施調整。
2.依退職條例第 18條、第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定
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方案實施前,已生效之退撫案件
為適用對象。準此,旨揭調整方案係自 111年7月1日實施,
爰以該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
撫案件始為旨揭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至於給付項目如下:
(1)可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審(核)定之支(
兼)領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遺屬年金)。
乙、依退職條例第 2條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
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之第 1類政務人員,
分別按各該適(準)用法令所定調整機制之調整內容
辦理。
丙、適(準)用原公務人員撫卹法審(核)定之年撫卹金
(月撫卹金)。
(2)不適用之給付項目:
甲、一次性給付。
乙、第 1類政務人員依各該適(準)用法令之調整內容中
,不適用本次調整之給付項目。
(3)111年6月30日以後審(核)定,並溯自111年6月30日(含
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亦適用本次調整。
(二)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基準:
1.依退職條例第18條及第33條規定,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
調整,應以調整方案自111年7月1日實施時之給付金額調高2
%發給。
2.之後各年度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以審(核)定機
關審(核)定之各年度給付金額調高2%發給。
3.依退職條例第18條規定,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
,並自 111年7月1日以後始開始領取之展期遺屬年金或展期
月撫慰金者,亦應按原審(核)定之給付金額調高2%,並俟
其開始領取給與之日起發給。
(三)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作業程序:
1.前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直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
資應發退撫給與之支給或發放機關分別調高2%後發給,無須
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重新計算。
2.至於政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經調整後發放金額之系
統資料介接事宜,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全國公教人員退
休撫卹整合平臺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比照公
務人員方式辦理上開事宜,俾便利各支給或發放機關按調整
後之發放金額正確發給,並如期自調整方案實施之日起配合
發放。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