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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貴署函為汽車僅懸掛 l面號牌停放於道路範圍,得否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9.10.30. 交路字第10900261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為汽車僅懸掛 l面號牌停放於道路範圍,得否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舉發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9月7日警署交字第1090129785號函。
    二、有關貴署所詢旨揭事宜,本部業已於 106年11月22日召開「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適用疑義」會議討論,並決議停放
      狀態以第 12條第4項「未懸掛號牌」處罰;如屬行駛狀態,則依第12
      條第 1項第7款「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處罰在案(本部106年12月21
      日交路字第1065017095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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