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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具休閒農場負責人身分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適法身分疑義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0.01.06. 衛部保字第10901491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1月6日
說明:
一、有關保險對象參加健保之投保身分,主要規定於健保法第10條及第11
條中,按健保法第 10條規定,係將被保險人區分為6類15目,其中,
第 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同
項第3款第1目則規定「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為第三類被保險人。同法第11條則為投保身分優先順序之規定,其
中明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
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合先敘明。
二、關於被保險人原係以第三類身分參加健保,因辦理休閒農場登記並為
負責人,雖其原本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身分並未消失,但因其已另具備
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資格,依健保法第11條之規定,應改以適法身分參
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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