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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
111年6月1日生效1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1.06.08. 衛部護字第11101217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修正「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並自111年6月1日生效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111年5月30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16462號函辦理(附
件1)。
二、因應 111年6月1日施行之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司法院業
修正旨揭注意事項之部分規定,將跟騷法第3條第1項各款之跟蹤騷擾
行為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所稱之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樣態,並依跟騷法第5條第4項規定
,增訂本法第3條及第63條之1所定成員間有跟騷法第3條第1項各款之
跟蹤騷擾行為時,應依本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跟騷法有關聲請
保護令之規定;另增列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必要時,得採
取轉介家暴事件服務處協助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其他服務之保護安全
措施。
三、為妥適處理家庭成員或未同居親密伴侶間跟蹤騷擾行為,請轉知旨揭
注意事項予所屬及相關人員知悉,並轉知轄內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
件服務處於提供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或受理法院轉介時,應依旨揭注
意事項辦理,並協助被害人擬定安全計畫或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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