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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研商「內政部警政署反映車輛於鐵路平交道網狀線停等列車通過之行為, 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3款疑義」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9.08.19. 交路字第10950103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8月19日
    有關本部79年8月3日交路字第022837號示鐵路平交道範圍之函釋,經討論
    後決議該號函示應予以廢止,而有關鐵路平交道之範圍,經討論後修正為
    :有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者,以遮斷器界定其範圍;未設置遮斷器之
    鐵路平交道者,以停止線及其延伸界定其範圍。爰未設置遮斷器之鐵路平
    交道,仍應設置相關標誌標線(例如停止線)告知車輛駕駛人相關行駛規定
    ,俾用路人遵循。另配合前開鐵路平交道範圍之重新律定,民眾駕駛車輛
    於遮斷器至停止線間範圍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舉發,車輛於遮斷器範圍內之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
    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舉發。上揭認定原則適用現行裁罰機關尚
    未裁罰之交通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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