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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署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政裁罰紀錄,得否依兒童
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辦理塗銷一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1.07.08. 衛部心字第11117614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7月8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少年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行政裁罰紀錄,得否
依兒童權利公約(下稱CRC)施行法第4條規定辦理塗銷一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1年6月20日警署刑毒緝字第1110003167號函。
二、CRC施行法第 4條揭櫫,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CRC有關兒童少年
權益保障之規定。查 CRC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有關兒
少隱私權保障相關規定及說明如下:
(一)有關犯罪紀錄之塗銷:查 CRC第40條第2項(b)款第(七)目
規定,兒少在訴訟所有階段享有隱私得到充分尊重的權利,避
免不適當訊息傳播對兒少造成傷害。又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於2019年發布第24號一般性意見(關於少年司法系統中的權利
問題),認為應當就兒童所犯罪行提供終身保護,不予公布。
此外,建議締約國採用相關規則,允許在兒童年滿18歲時刪除
其犯罪紀錄(第70點及第71點參照)。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
條之 1第2項及第4項、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第18
條等規定,已明定「塗銷」範圍與方式、「少年前案紀錄及有
關資料」之定義,並授權司法院訂定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
之塗銷、利用、保存、提供、統計及研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上開措施係避免該少年受污名或烙印,與兒童權利公約及第24
號一般性意見保障少年隱私意旨相符。
(二)有關行政裁罰資料之刪除:查 CRC第25號一般性意見(關於數
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第73點略以,在任何環境下為特定目的
收集的兒少資料,包括數位化的犯罪記錄,都應受到保護,且
僅限於這些目的,不應非法或不必要地保留或用於其他目的。
第72點亦提及,允許遵行合理及合法之限制,使兒少查閱、修
正不準確或過時資料,並刪除非法或不必要儲存資料。縱使我
國內法未有明確規範,建議遵行前揭原則研議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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