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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修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 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 「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11.08.23.府授都規字第11130577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本府 108年10月 9日府都規字第 10830902671號公告實施「修
       訂『擬定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範圍)細部計畫案』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暨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案(第二次修訂)」,涉及
       「智慧科技運用計畫」內容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旨揭計畫書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針對公有建築、科技產業專用區
       (街廓編號 T16、 T17、 T18)及增加容積(容積獎勵、容積移轉
       )之建築基地規定(略以):「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內應提出智
       慧科技運用計畫(如:智慧電網、智慧三表、儲能設備、能源管理
       系統、節水節電、智慧服務等)」。
     二、北投士林科技園區為本府規劃之凈零排放示範區,旨揭智慧科技運
       用計畫申請單位應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 114年 1月 1日前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新建建築之「建築能效
          分級」應達 1級能效標準;自 114年 1月 1日起申請都市設
          計審議者「建築能效分級」應達1+級能效標準。
       (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及一定規模以上(開發基地面積達 6千
          平方公尺,且樓地板面積達 3萬平方公尺)之開發行為,開
          發或營運單位應於本府規定期程於開發及營運期間進行溫室
          氣體增量抵換,每年之抵換比率不得低於增量之 10%,並應
          連續執行10年,由本府主管機關(環境保護局)審查。
       (三)用電契約容量 800瓩以上者,應設置契約容量 10%以上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
          及憑證為原則,並由本府主管機關(產業發展局)審查。
     三、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知悉,並副請本府相關單位依前揭計畫內容審
       查。
    正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設計科、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請刊登本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
       詢系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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