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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休閒農場籌設之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疑義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字號:經濟部水利署 110.08.30. 經水河字第110510872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8月30日
說明:
一、有關「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6
項所稱「開發計畫」係指義務人需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提送
之具有土地開發或利用性質之申請計畫書。
二、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休閒農
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許可使用細目及條件應符合休閒農業輔導管理
辦法,而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籌
設申請書並檢附經營計畫書,爰休閒農場之出流管制土地開發利用面
積,以所提經營計畫書所載申請面積(休閒農場總面積)為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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