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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 5條規定,訂定個人或營利
事業申請變更受理銀行與外匯存款專戶之相關作業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1.11. 台財稅字第111006890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
2 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境
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之資金,自該資金存
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從未提取者,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受
理銀行。其申請變更次數,以1次為限。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申請,經稽徵機關洽變更前、後之受理銀
行審核後核准者,應於稽徵機關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算 1個月內,向
變更後之受理銀行辦理單一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變更前原外匯存
款專戶之資金以原幣別全額轉存入變更後受理銀行新開立之外匯存款
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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