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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1年版「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1.11.11. 台財關字第111102846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1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1年9月28日以前發布之關稅法暨海關緝私條例
相關釋示函令,除屬海關進口稅則、稅率、原料核退標準、臺灣地區
查緝走私分工與執行配套措施、海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指示另行列入海
關工作手冊及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凡未經編入 111年版「
關稅海關緝私法令彙編」者,自112年1月 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
,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上開111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1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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