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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所詢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經法院判決確定收養關係不存在者
,其效力是否及於已死亡之配偶一方等情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11.0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1001037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日
主旨:有關所詢違反民法第1073條之1第1款,經法院判決確定收養關係不
存在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已死亡之配偶一方等情,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年7月27日、9月21日台內戶字第1110129103、1110243872
號函。
二、按確認身分關係存否訴訟之確認利益,具一身專屬性,限本人始得行
使權利。養父母中一人死亡後,生存之他方訴請確認其與養子女之收
養關係存否,該確認收養存否判決之效力,與已故配偶與養子女間之
收養關係存否無涉。
三、有關是否應撤銷戶籍上之收養登記,因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及相關戶籍
法令登記實務,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
四、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遇具體個案,本院尊重審判權之獨立行使,併
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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