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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部關於教育單位收受警察機關製作之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如何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之建議作法,提供說明所示意見供參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1.12.06.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2809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6日
主旨:貴部關於教育單位收受警察機關製作之學生偏差行為通知書,如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塗銷之建議作法,提供說明所示意見供參,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9月20日臺教學(五)字第1112805362號函。
二、教育單位收受之旨揭通知書,是否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
)第83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塗銷,應視能否自其內容,得知該少年即
為少年事件之少年(例如於處理情形欄載明警察機關何時移送少年法
院等),如無法得知,應非屬少事法所規定應辦理塗銷之範圍,合先
敘明。
三、貴部建議之作法,因少事法第83條之1第2項本文係規定:「…少年法
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機構及團體,將少年
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爰建議調整如下:
(一)警政機關將學生偏差行為移送少年法院時,應併註明曾將少年
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再提供或轉送何(教育行政)機關(構
)、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並請載明名稱、聯絡電話、地
址),以利少年法院知悉並通知辦理塗銷。
(二)前開機關(構)、學校、團體、處所或個人再將少年前案紀錄
及有關資料轉送其他單位者,應以書面通知少年法院再轉送單
位之名稱、聯絡電話及地址;如漏未通知,應於收受少年法院
辦理塗銷通知時,一併通知轉送之單位辦理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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