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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
檢查」,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1.12.21. 衛授疾字第1112100508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主旨:公告修正「印尼籍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
性痢疾檢查」,自即日生效。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
公告事項:
一、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
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症狀問診至少包括
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二、印尼籍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於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其檢查項
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檢查)及症狀問診;發
燒者加驗血液培養。印尼籍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境內聘僱健康檢查,自
即日起得免辦理前開檢查(驗)及症狀問診。
三、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參考格式如附件;本項檢查結果
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四、本部111年5月6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26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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