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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
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實施期間
自112年1月7日至112年2月6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1.12.26. 院授陸經字第11103010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
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
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實施期間自 112
年1月7日至112年2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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