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 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實施期間 自112年1月7日至112年2月6日止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1.12.26. 院授陸經字第111030101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祖澎
    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
    運船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實施期間自 112
    年1月7日至112年2月6日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