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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 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112年2月 7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02.04. 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4日
    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試辦金門
    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
    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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