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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函詢公共藝術徵選文件相關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2.02. 文藝字第112300282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2日
主旨:有關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函詢公共藝術徵選文件相關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2年1月5日建字第1120105003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8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共藝術
設置計畫書應送審議會審議,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十二、
公開徵選或邀請比件簡章草案及其他相關資料;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本案貴公司所提之三用文件,又稱「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係
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網站內提供招標單位運用之招標文
件及表格範本,於設置計畫書內屬其他相關資料,如欲於投標時請廠
商填列,應附於設置計畫書內一併送請審議會審議,合先敘明。
三、查工程會 89年7月25日(89)工程企字第89019420號函示、三用文件
及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提列「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所述,三用文
件主要用途係將招標、投標報價、決標文件簡化成一份文件,投標廠
商於投標時即於招標、投標及決標欄位先予簽署完畢並檢附相關文件
,決標後即無須再要求得標廠商前往簽約,加速及簡化契約簽署程序
。
四、公共藝術之決標,依本辦法第26條規定,興辦機關(構)應於審議機
關核定徵選結果報告書後,再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採
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議約)及簽約事宜。是以,徵選完畢、徵
選結果報告書經審議機關核定後方得決標簽約,決標時簽訂之契約書
包含核定通過之徵選結果報告書規劃執行內容。因徵選結果經核定後
方得辦理決標,故三用文件並未對徵選程序有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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