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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詢文化部諮詢會議決議專案管理(行政代辦)經
費原則以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10%為限之適用事宜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2.13. 文藝字第112300311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13日
主旨: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詢本部諮詢會議決議專案管理(行政代辦
)經費原則以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10%為限之適用事宜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1月17日經標六字第11260001480號函。
二、查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4條規定,興辦機關(構)辦
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40條或
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未規範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辦理經費比例,本部111年9
月27日召開「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諮詢會議,決議事項係為使
審議機關或審議會於審酌代辦經費時有參考依據,代辦經費不逾公共
藝術設置總經費10%係屬原則性參考。
四、本案據本辦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之採
購,與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完成締約時點早於上開會議決議,
不溯及適用。惟若審議會對設置案經費編列認有疑義,應依本辦法第
11條規定,針對設置計畫書內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之工作事項
及經費配置,請興辦機關(構)提供相關資訊並詳加說明,以審酌其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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