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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函詢「公共藝術作品拆除後,是否須再行
設置」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2.10. 文藝字第11230035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10日
主旨:有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函詢「公共藝術作品拆除後,是否
須再行設置」乙案
說明:
一、復貴分署112年1月11日雄執秘字第11202000570號函。
二、依貴分署所送資料,本案前已依規定編列公共藝術辦理經費、規劃設
置公共藝術作品、完成三階段報告書之審議、核定及備查程序,除管
理維護事項外,其公共藝術應辦事項已執行完畢。現本案公共藝術作
品因特殊事由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已拆除,尚無規定應再重行辦理。
三、後續貴分署如有其他工程應辦理公共藝術,請仍依相關規範編列經費
辦理之,或可審酌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特殊事由
之免辦,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將相關經費繳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基
金或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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