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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111年6月22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排除適用該法之人員,無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
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之適用,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發文字號: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2.02.15. 科會產字第1120009050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15日
核釋111年6月22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後排除適用該法之人員,無「科
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
資事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說明如下: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旨在放寬從事研究人員包含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
及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並從事科學研究工作者,其基於
科學研究業務而需兼職及持股者,得分別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
務員服務法之限制,以利產業創新及推展科技發展。
二、本於上開立法意旨,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已排
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即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之研究人員
、研究技術人員)既已不受兼職及持股限制,即無「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7條第4項、第5項及本辦法之適用。
三、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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