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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2.04. 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4日
一、查本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諒達)略以
,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
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
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參酌前開本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
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 6條規定辦理後,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
酌上開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
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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