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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行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金門馬 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 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自112年3月 25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03.16. 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172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16日
    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試辦金門
    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恢復實施金門、馬祖、澎湖與大
    陸地區間之客運船舶往來,以臺灣地區人民及其配偶等為限,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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