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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函詢「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 BOT)計畫」相關工程所涉公共藝術經費編
列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3.27. 文藝字第11230075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27日
主旨:有關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函詢「促進民間參與桃園市中壢地區污水下
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 BOT)計畫」相關工程所涉公
共藝術經費編列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8日桃市文影字第1120004108號函。
二、有關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前後之編列數
額疑義,本部前以111年7月6日文藝字第110300102號函、111年10月1
3日文藝字第 1113027548號函、112年1月17日文藝字第1123001829號
函就相關個案函示說明。重點要以:
(一)如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前已依舊法規定編列法定預算、
進行相關先期評估或審查、或已公告對外招商等實際產生效力
之行政程序或行為,其財政規劃及工程期程等皆據以執行,為
避免影響地方及國家發展,並維護法規範對象權益,兼顧財政
衡平及行政效能,宜仍適用舊法。
(二)其中重大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經費,舊法未規範其價值,
於新法修訂為不得編列少於工程造價百分之一;依舊法之立法
意旨,重大公共工程仍應辦理公共藝術,僅未規範其價值,非
得逕予解釋為免編經費或免辦理。
(三)至於適用舊法之各重大公共工程,其公共藝術價值認定,應由
興辦機關(構)依工程個案性質及內容審酌;意即,如興辦機
關(構)能充分說明當初公共藝術經費編列之價值緣由,符合
舊法規定。
三、本案計畫之核定、招商、簽約於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110年修訂
前,適用舊法應無疑義,惟主責本案計畫之興辦機關應再檢視相關計
畫及招商需求等內容,就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編列數額提出佐證,詳為
說明該計畫撰擬時對於公共藝術設置經費之價值認定緣由,以利審議
機關及審議委員瞭解個案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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