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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 納入「國際傳播」領域,並自公告日生效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6.20. 臺教高(一)字第1122201677A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0日
    主旨:公告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 4條所指國家重
       點領域納入「國際傳播」領域,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
    公告事項:國家重點領域包括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及
         金融等領域,並新增「國際傳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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