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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
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 112.07.07. 衛部醫字第1121664135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7日
主旨:訂定「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
檢驗師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依據: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相
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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