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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施行後,有關法院辦理少年曝險事件應注意事
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2.07.03.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2040069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3日
主旨: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18條增訂之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
行新制將於 112年7月1日施行,有關法院辦理少年曝險事件應注意
事項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參照辦理,以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112年6月21日總統修正公布之少事法第18條第2項至第8項及第87條
第2項後款規定辦理。
二、自112年7月1日起,少年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各目曝險行為時,
應注意依下列事項妥處:
(一)112年6月30日前已繫屬法院,尚未終結之少年曝險行為調查、
審理事件,仍持續依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處理。
(二)自 112年7月1日起,無論少年曝險行為時點係於該日之前或之
後,少年法院均不再受理未經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
輔導之曝險事件。法院如接獲曝險事件,得予函退、行政報結
或作成不付審理裁定,並依少事法第 18條第2項規定通知少輔
會處理。
(三)少輔會依少事法第 18條第6項規定評估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具
體指標,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判斷訂定,俟未來運作
一段期間後,再由中央統籌彙整訂定。
(四)法院於處理少年曝險事件如尚有疑義,得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
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8條規定,與地方政府召開二級聯
繫會議研商討論;如需中央層級統籌規劃,亦可提案至院際少
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處理。
三、檢附「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新制 Q&A」一份,並已置於本院內網(
主題區/少年/曝險少年輔導)供參考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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