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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令:核釋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建築用防火塗料、粒片板
、中密度纖維板及耐燃壁紙(布)等商品之耐燃性或防火性試驗法,並自
即日廢止本局103年3月5日經標二字第10320001560號令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12.07.28. 經標二字第11220003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28日
應施檢驗矽酸鈣板、爐碴石膏板、纖維水泥板、再生纖維水泥板、外裝用
纖維強化水泥板之裝飾外裝板【 D種類】、岩棉裝飾吸音板、石膏板、水
泥黏結木絲板、水泥黏結木片板、耐燃合板、耐燃硬質纖維板、耐燃輕質
纖維板、建築用防火塗料、粒片板、中密度纖維板、耐燃壁紙(布)之耐
燃性或防火性試驗,自即日起可依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
試驗法-第一部:圓錐量熱儀法」(一百零二年版)或 CNS14705–1「防
火試驗-熱釋放、煙產生及質量損失率-第一部:熱釋放率(圓錐量熱儀
法)及煙產生率(動態量測)」(一百十二年版)執行,並自即日廢止本
局一百零三年三月五日經標二字第一0三二000一五六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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