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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擴大第一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酌予
放寬候補法官於候補第三年起,得獨任辦理同法條第 1項第1、4款以外各
款所定之案件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12.07.18. 院台廳司一字第11205008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18日
主旨:為因應112年6月21日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擴大第一審法官
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酌予放寬候補法官於候補第 3年起,得獨任
辦理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第1項第1、4款以外各款所定之案件,
請查照。
說明:
一、為加強候補法官實務歷練,法官法第 9條第3項、第4項規定候補法官
於候補期間應輪辦之事務及得獨任辦理之案件。惟考量各法院人力配
置及業務需要,同條第 3項但書授權本院得視情形酌予調整,包括減
少第3項輪辦事務項目或放寬得獨任辦理事務之範圍(法官法第9條立
法說明參照)。
二、112年6月21日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下稱修正後刑事訴訟法
第284條之1)已擴大第一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之範圍,考量第一審刑
事審判工作負擔、候補法官占第一審法官比率,以及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 284條之1第1項第1、4款以外各款所定案件案情相對單純、明確
或法律見解已臻穩定,爰酌予放寬候補法官於候補第 3年起,得獨任
辦理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第1項第1、4款以外各款所定之案件(其
中同條項第 1、4款之案件依法官法第9條第4項於候補法官候補第3年
起本得獨任辦理)。
三、又有關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283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及
第339條、第339條之4、第341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
洗錢罪(即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第2、3、7款之案件)
,如經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時(例如情節嚴重,損害重
大,或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已與案情單純明確等情形不同,得
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 284條之1第2項規定改行合議審判,以求周妥
,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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