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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規定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再)認定之方式,
自112年7月1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08.07. 勞動發就字第112051023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7日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親自向(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再)認
定,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本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臨櫃申辦。
二、本人以視訊方式,出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辦。但已出境者,不適用之。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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