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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建築物地下層整層作為倉儲式停車空間,昇降機得否免於該樓層設置 出入口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8.17.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08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7日
    主旨:有關建築物地下層整層作為倉儲式停車空間,昇降機得否免於該樓
       層設置出入口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7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121283915號函。
    二、有關緊急昇降機之機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7條第1款
      第 1目規定:「除避難層、集合住宅採取複層式構造者其無出入口之
      樓層及整層非供居室使用之樓層外,應能連通每一樓層之任何部分。
      」查修正該款之說明載:「因部分樓層無開口或非供居室使用無救助
      上之顧慮,修正第1款第1目增列緊急昇降機得免停留之樓層。」緊急
      昇降機與依同編第55條所定昇降機,二者設置目的不同,故第55條規
      定應設之昇降機得否免於特定樓層開設出入口 1節,不得直接援引緊
      急昇降機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至同編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
      座以上之昇降機通達避難層。……」依該款規定應設置昇降機之建築
      物,各樓層應有一座以上昇降機可通達避難層,以利人員到達該樓層
      使用相關空間。惟整層僅供作倉儲式停車空間使用之樓層,如除藉維
      修用人孔外,人員無法通達者,昇降機得免於該樓層開設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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