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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8.02. 營署建管字第11200487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2日
    主旨:關於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得否兼作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 1案,復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7月6日(112)冀字第070603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條規定:「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
      定義如左:……四、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
      連接地下通道,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五、專
      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及
      緩衝區使用……之直通樓梯。……」地下廣場之直通樓梯尚無專用之
      要求,又第188條第2項規定:「地下廣場周圍並應設置二座以上可直
      接通達地面之樓梯。……」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如設於地下廣場周圍且
      合於第 194條第1項第2款地下廣場直通樓梯淨寬之規定,得兼作地下
      廣場之直通樓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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