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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局函詢辦理建築師開業事項登記,應檢附文件建物登記謄本類別執 行方式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2.08.07. 內授營建管字第11208105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7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辦理建築師開業事項登記,應檢附文件建物登記謄本
       類別執行方式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7月7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284203號函。
    二、查建築師開業證書核(換)發及變更申請登記函所應檢附文件第19項
      所述:「檢附承租契約正本(如無承租行為者,請檢附屋主同意無償
      使用證明文件)、建物登記謄本正本,……」,其目的係為確認建築
      物是否為建築師所有,如非建築師所有,即應檢附承租契約正本,至
      於所詢何種建築物登記謄本類別1節,應以達到上開規定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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