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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署101年4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函釋二宗相鄰建築基地
地下層相連通之法規檢討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9.07. 營署建管字第112122185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7日
主旨:有關本署101年4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函釋二宗相鄰建
築基地地下層相連通之法規檢討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2年7月20日112嘉建雲科字第1120720001號函。
二、本署101年4月12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898號函釋示:「……有關二
宗相鄰之建築基地,其中一宗已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另一宗建
築基地領有建造執照,擬將二者地下層相連接並連通乙案,參照本部
91年5月9日前揭號函意旨,應視實際建築行為分案並同時申請辦理建
造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變更設計,連接之地下層並應合併重新檢討
建築技術規則及有關之規定。」前開所稱「連接之地下層」指連接之
當樓層。
三、續上,如有涉及變更使用情形,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8
條定有相關規定,所詢有關舊建築物之地下層之法規檢討方式,涉及
個案申請內容及範圍之認定,倘有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
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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