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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
及審查標準」第 4條第15款規定,訂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項目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12.09.22. 勞動發管字第112050501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22日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
審查標準第四條第十五款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指定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工作,其內容應為下列項
目之一:
(一)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工作。
(二)研究、分析、機具安裝、維修、技術指導、支援或引進工作。
(三)監造、測試、指揮、調度、查驗、驗證、檢測或鑑定工作。
(四)品質管控、培訓、企劃或稽核工作。
(五)採購、行銷、翻譯、輔導或評估工作。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勞職規字第0九四0
五0三七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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