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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屏東縣六塊厝產業園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 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5.15. 文藝字第11230123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5日
    主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屏東縣六塊厝產業園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4月21日屏府文博字第11216062600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文獎條例)第15條及其其施行細則
      第 6條規定,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
      公共工程,皆應辦理公共藝術。
    三、依文獎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立法意旨,本案性質應屬依法核准由民間
      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重大公共工程,應編列公共藝術經費。貴府對本
      案若有產業創新條例適用範圍疑義,建請洽主管機關詢問。
    四、又本案於 101年簽約,就當時文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針對政府重大
      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價值未有限制;另依本部112年3月27日文藝字第
      1123007591號函示,適用舊法之重大公共工程案,應由興辦機關(構
      )依工程個案性質及內容審酌公共藝術價值,至本案委託開發契約、
      前期徵選公告資訊等,如皆未確立公共藝術價值,興辦機關(構)仍
      應就此節詳為說明其未確立價值之認定緣由,避免損及民間廠商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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