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屏東縣六塊厝產業園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
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12.05.15. 文藝字第11230123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5日
主旨: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屏東縣六塊厝產業園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疑義乙案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4月21日屏府文博字第11216062600號函。
二、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下稱文獎條例)第15條及其其施行細則
第 6條規定,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有建築物及重大
公共工程,皆應辦理公共藝術。
三、依文獎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立法意旨,本案性質應屬依法核准由民間
機構參與投資興辦之重大公共工程,應編列公共藝術經費。貴府對本
案若有產業創新條例適用範圍疑義,建請洽主管機關詢問。
四、又本案於 101年簽約,就當時文獎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針對政府重大
公共工程之公共藝術價值未有限制;另依本部112年3月27日文藝字第
1123007591號函示,適用舊法之重大公共工程案,應由興辦機關(構
)依工程個案性質及內容審酌公共藝術價值,至本案委託開發契約、
前期徵選公告資訊等,如皆未確立公共藝術價值,興辦機關(構)仍
應就此節詳為說明其未確立價值之認定緣由,避免損及民間廠商權益
。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