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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詢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協議離婚登記,並
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又撤回上訴致一審離婚及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判決確定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12.10.24.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120021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主旨:內政部函詢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協議離婚登
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又撤回上訴致一審
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判決確定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2年8月4日法律決字第11203509890號函。
二、按我國離婚及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法制,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
除非未成年子女親權之協議不利子女;或行使親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有不利未成年子女情事,法院始得經一定之人聲請改定(民
法第1049條及第1055條參照)。
三、又兩願離婚若未經登記,則不發生離婚之效力(不成立),此款民法
第1050條規定甚明。查本件當事人於離婚及酌定親權事件上訴二審期
間,經訴訟外和解達成協議,並據以申請戶政機關登記,應於登記完
成時(112年3月)發生效力。至上訴人嗣於112年4月向二審撤回上訴
,惟依上說明,我國係採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上訴人雖撤回上訴,自
不影響112年3月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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